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东秦校字[2004]47

 

第一条  为了完善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我院的科研优势和潜力,推动科研工作在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组建条件

     1、有明确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科研方向;

2、有学术造诣较深、事业心、责任心合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有合理的研究队伍;

3、有承担赵那研究项目(纵向或横向)的综合实力。

第三条   研究机构命名的标准格式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研究机构的内容(学科、方向或研究对象名称)+研究所。”由民间基金、地方政府资助成立或由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研究机构,可根据需要命名。

第四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研组织能力、创新精神和责任心强的学者或具有突出研究发展能力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五条  组建新的科研机构,需填写《杭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院(系)同意后送科研处,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由学院正式发文。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有科研处会同校(系)实施,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

2、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项目结题验收;

3、科研成果的存档、统计、报奖;

4、科研业绩的测算,科研状况的考核。

第七条  校科研处按年度对各类科研机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当年于机构直接有关的科研进展情况。包括科研立项的层次和规模,纵向、横向到位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发表、开发或被有关部门采用情况。

第八条                 科研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1、由于客观原因,研究队伍弱化或其他条件限制,无法正常开张科研工作,近期内情况难以根本改善者,由负责人申请,所在校(系)研究,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予以撤销。

2、存在严重违法乱纪现象,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无法通过机构整改消除者,经学院研究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解释权属校学科建设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